湖北祥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张俊丽、湖北祥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322执807号
申请执行人:张俊丽,女,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执行人:湖北祥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江苏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06***1244-3。
法定代表人颜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郧西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郧西大道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206841295XJ。
法定代表人颜新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本院在执行张俊丽与湖北祥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郧西恒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各方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其中,被执行人湖北祥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通过法院司法扣划的方式履行了1100000元的给付义务)。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8)鄂0322执8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