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县程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富源县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曲靖富源富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富源县天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富源县程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325执异1号
案外人:富源县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3255848433344,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富村镇富村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投资人。
申请执行人:曲靖富源富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7984299-4,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胜境街道小窑上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富源县天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6385022-2,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中安街道东门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富源县程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5778303-0,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中安街道王家屯社区玉泉西巷7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曲靖富源富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富源县天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富源县程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富源县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对本院冻结富源县程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富源中安分理处的账户XXX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富源县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称,请求解除对XXX账户的冻结,事实和理由:富源县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富源县程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系挂靠关系,由富源县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富源县程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20万元挂靠费用,并以富源县程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对公账户供富源县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富源县程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经济往来不使用该账户,双方于2017年1月12日签订了挂靠协议。富源县程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协议于2017年1月18日开设了XXX账户供富源县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近日富源县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到银行转账才发现该账户被富源县人民法院冻结。该账户实属富源县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所有资金往来与富源县程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无关,望法院明查。
曲靖富源富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称,富源富滇村镇银行在申请执行的程序中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富源县程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账户,该措施合法有效并无不妥。案外人富源县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被冻结的XXX账户为其实际使用,账户内资金为其所有的异议,富源富滇村镇银行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账户为富源县程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其账户内的资金自然也就属于其所有,至于由谁使用,只是其内部的关系,与其他人无关。现该被冻结的账户内资金希望法院尽快扣划以实现执行目的,对案外人的异议应予以驳回。
富源县程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称,富源县程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富源县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挂靠关系,在中国农业银行富源支行开设的账户XXX是由富源县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该账户中的款项不属于富源县程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富源县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异议无意见。
本院查明,2016年3月16日本院立案受理了曲靖富源富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富源县天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富源县程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依据为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富源县程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富源县支行中安分理处的开户账户XXX进行了冻结,冻结该账户中资金3663452.72元。富源县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同时提交了资质挂靠协议复印件一份、中国农业银行交易往来电子回单复印件八份、银行开立账户申请书复印件一份。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富源县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否为XXX账户中3663452.72元资金的权利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二)……(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本案中,中国农业银行富源县支行中安分理处的XXX账户登记在富源县程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故该账户权利人为富源县程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富源县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富源县中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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