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2201执66号
申请执行人段喜元,男,1956年9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
申请执行人*海山,男,1962年5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2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10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
申请执行人马旭,女,1994年7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0月出生,回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
申请执行人于洪涛,男,1980年9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6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
申请执行人***,女,1959年3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
申请执行人***,女,1956年7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
申请执行人***,女,1956年11月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
被执行人内蒙古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浩特分公司,住所地乌兰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任培文,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4)乌民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2日,以(2014)乌民裁字第168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内蒙古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浩特分公司所有的位于乌兰浩特市欧洲风情小区三期1号楼14号门市(建筑面积:103.28平方米)、15号门市(建筑面积:105.88平方米)、16号门市(建筑面积:105.88平方米);8号楼2号门市(建筑面积:62.12平方米)、3号门市(建筑面积:66.13平方米);9号楼51号门市(建筑面积:31.97平方米),并责令被执行人内蒙古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浩特分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前履行(2014)乌民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内蒙古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浩特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内蒙古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浩特分公司所有的位于乌兰浩特市欧洲风情小区三期1号楼14号门市(建筑面积:103.28平方米)、15号门市(建筑面积:105.88平方米)、16号门市(建筑面积:105.88平方米);8号楼2号门市(建筑面积:62.12平方米)、3号门市(建筑面积:66.13平方米);9号楼51号门市(建筑面积:31.97平方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