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东起机械有限公司与新疆龙江兴贯众特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乌中执字第457号
申请执行人:***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魏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龙江兴贯众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龙江兴贯众特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乌中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龙江兴贯众特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起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新疆龙江兴贯众特钢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941471.11元(含执行费11697.73元);
二、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新疆龙江兴贯众特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双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龙江兴贯众特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张诚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尤施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