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环境艺术科学研究交流中心有限公司

郑州环境艺术科学研究交流中心有限公司与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82民初3120号
原告郑州环境艺术科学研究交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荥阳市繁荣街025号。
法定代表人车永生。
原告郑州环境艺术科学研究交流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未按缴纳诉讼费用通知确定的时间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郑州环境艺术科学研究交流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荥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浩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