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环境艺术科学研究交流中心有限公司

***与郑州环境艺术科学研究交流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22民初1543号
原告:***,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
被告:郑州环境艺术科学研究交流中心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南兰考县车站路西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与被告郑州环境艺术科学研究交流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