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众誉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402民初4316号之二
原告:甘肃众誉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街道民主西路72号1406室。
法定代表人:徐显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生海,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川环南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杜德龙。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原告甘肃众誉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受理后,原告甘肃众誉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上海建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众誉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众誉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80元,由原告甘肃众誉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婷义
书 记 员     朱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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