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民初4174号
原告: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磨店社区管理委员会,机构地址合肥市新站区磨店街道文忠路与学林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340100MB16122952。
负责人:彭其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学军,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青,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融通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蜀山产业园山湖路4号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2617257C。
原告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磨店社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安徽融通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磨店社区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磨店社区管理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磨店社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陆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权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