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7462号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
法定代表人:万忠培,总经理。
被告: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京开兴魏西路(兴丰段)5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吕保明,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渠阳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董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