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龙新型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辖终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京开兴魏西路(兴丰段)5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吕保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霄,男,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龙新型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西高各庄村委会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李永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河,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兴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龙新型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1093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万兴建筑公司上诉称,双方在合同争议条款中约定,因本分包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分包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依法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案依法应当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龙公司对万兴建筑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
本案中,***龙公司系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万兴建筑公司支付建设工程款等,故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虽然双方在《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因本分包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分包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依法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协议管辖条款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本案涉诉工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于万兴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瑞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