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京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黄村市政建筑工程分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财保447号
申请人:北京京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村***2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黄村市政建筑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清源路9号黄村镇政府东配楼309室。
法定代表人:屈立国。
被申请人: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京开兴魏西路(兴丰段)5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京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黄村市政建筑工程分公司、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黄村市政建筑工程分公司、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予以保全。申请人北京京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京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黄村市政建筑工程分公司、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2684.22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京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北京京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