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溧阳奥达电梯有限公司与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7718号
原告:溧阳奥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上兴镇永兴大道9号2幢4层1-3-3。
法定代表人:王忠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艺,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露,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京开兴魏西路(兴丰段)5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吕保明。
原告溧阳奥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溧阳奥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溧阳奥达电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溧阳奥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赵燕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 微
法官助理 赵新兰
书 记 员 马伊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