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5执1301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京开兴魏西路(兴丰段)5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吕保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金色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久敬庄路世界之花假日广场C2座12层1202室。
法定代表人:冯玉良,总经理。
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金色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15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金色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7 000 000元及违约金(以7 000 000元 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七利率计算,自2020年9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20年8月31日之前的剩余违约金1 261 500元、2020年9月1日、2020年9月2日共计2天的违约金16 800元、第一次财产保全保函费34 551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200
000元及第二次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75 47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金色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扣划申请执行人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讼期间保全的被执行人北京金色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3 508 000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金色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金色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剩余工程款7 000 000元及违约金(以7 000 000元 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七利率计算,自2020年9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20年8月31日之前的剩余违约金1 261
500元、2020年9月1日、2020年9月2日共计2天的违约金16 800元、第一次财产保全保函费34 551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200
000元及第二次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75 47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3 508 000元,剩余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合议审查,被执行人北京金色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金色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金色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金色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亚东
审  判  员   刘云成
审  判  员   张凤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任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