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京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黄村市政建筑工程分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财保7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京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村陈留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牛建英,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玲,湖南旷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黄村市政建筑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清源路9号黄村镇政府东配楼309室。
法定代表人:屈立国。
被申请人: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京开兴魏西路(兴丰段)5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吕保明,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京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黄村市政建筑工程分公司、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做出来(2021)京0115财保44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黄村市政建筑工程分公司、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京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邮寄的方式于2022年2月22日向我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京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黄村市政建筑工程分公司、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2684.22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玉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路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