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2701民初268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2月25日出生,住博乐市。
被告***,男,汉族,1957年8月30日出生,,住博乐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博乐市宏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普丽志
审判员帕木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