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特克斯鸿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某某与吕得法、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4027民初636号
原告:特克斯鸿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特克斯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的负责人。
原告:***,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现住新疆特克斯县。
被告:***,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州。
被告: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特克斯鸿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连。原告特克斯鸿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克斯鸿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克斯鸿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特克斯鸿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400元),原告特克斯鸿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