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兴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长兴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兴同人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522执231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长兴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太湖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兴同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长兴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522民初187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6月0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长兴同人置业有限公司在(2019)浙0522执231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兴同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4570.32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