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兴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长兴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2民初7410号
原告:***,女,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长兴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虹星桥镇谭家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长兴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法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严岑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