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力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大力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27民初881号
原告:云南大力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工业园区南环路*号。
法定代表人:孙成林。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区车公庄西路**号海赋国际大厦*座**层。
法定代表人:汤明。
原告云南大力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大力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云南大力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大力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17732元,减半收取8866元,由原告云南大力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