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民初4216号之二
申请人: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0396034X8,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区大全路**。
法定代表人:StephanMay(译名:史蒂芬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泽荣,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内蒙古康发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701428528L,,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城北街**(国家储备局)**楼****
法定代表人:黄青山,董事长。
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康发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康发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20年1月6日,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内蒙古康发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圣羽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