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金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鹰潭市胜达物流有限公司、鹰潭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602民初852号
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信江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05642***56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鹰潭市胜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工业园区7号路中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67498988XG。
法定代表人:杨战胜,总经理。
被告:鹰潭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西湖路涵洞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68***92603R。
法定代表人:余军发。
被告:余军发,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鹰潭市人,住***鹰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邦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鹰潭市人,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系被告**发妻子。
被告:江西康彪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康彪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一路南侧43号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73389555O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余江县人,住所地***鹰潭市余江县。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福生,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战胜,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余江县人,住所地***鹰潭市余江县。
被告:***香花,女,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余江县人,住所地***鹰潭市余江县。
被告:***,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余江县人,住所地***鹰潭市余江县。
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鹰潭市胜达物流有限公司、***、***香花、鹰潭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军发、***、江西康彪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84元,减半收取计15042元,由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朱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