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3民初1442号
原告:***,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坤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阳明国际中心3号楼7-2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欲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江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
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