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三明市沙县区金古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7民初1379号 原告:三明市沙县区金古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沙县金古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749085026B,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福建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5807674,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395号9-11层。 法定代表人:**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明市沙县区金古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三明市沙县区金古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明市沙县区金古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与福建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协商解决渗水修复的相关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明市沙县区金古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三明市沙县区金古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官 泓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