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2民终3932号
上诉人山东盛荣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20)豫0211民初3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盛荣化工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盛荣化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戴玉峰
审判员 孙玲玲
审判员 孔德亮
书记员 荀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