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民终32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泰州市矗娃房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0632100137,住所地兴化市张郭镇唐刘集镇。
法定代表人:韩国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伟,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江苏苏尊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嘉兴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23647609T,住所地嘉兴市城东路83号7楼。
法定代表人:金海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江,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卫锋,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泰州市矗娃房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嘉兴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7)苏1281民初3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传票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公开进行调查、询问、质证、辩论和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1民初34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3753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泰州市矗娃房产有限公司。
审判长 赵 旭
审判员 缪翠玲
审判员 顾春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侯永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