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兴华建筑有限公司与河北新思迈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1-20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宁民初字第2080号
原告保定兴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唐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英豪,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新思迈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兴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新思迈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兴华建筑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新思迈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兴华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新思迈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75元,由原告保定兴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