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6516号
申请人:上海坤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向阳1组40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58563835K。
法定代表人:刘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双,江苏上盈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欣,江苏上盈为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沪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长江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89069004H。
法定代表人:张正前。
被申请人:江苏省太仓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东仓南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585467202888A。
法定代表人:丁亮。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坤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沪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太仓中等专业学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财产227万元,并已投保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苏州沪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太仓中等专业学校名下银行存款227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屈 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