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甘0423执恢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
被执行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五村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58157元,自2025年4月份起至2025年10月30日止,每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000元,下剩赔偿款18157元,按2025年11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甘0423执恢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