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金塔塔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民终48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健康西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139435869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北金塔塔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龙柏路东、民营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9109310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宿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南关街道华林苑14栋1楼观园社区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TJJ3P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北金塔塔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宿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3)皖1302民初7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法院交纳案件上诉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上诉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