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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海视鑫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红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02民终667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02民终6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海视鑫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T783E6Q),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巴哈马度假酒店5楼501号、5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红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6090504615B),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开发区**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玉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139435869P),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健康西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三亚达华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676064338H),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海榆东线西侧***村口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三亚海视鑫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红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亚达华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2)琼0271民初14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三亚海视鑫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三亚海视鑫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三亚海视鑫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三亚海视鑫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退回三亚海视鑫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撰稿:*** 校对:** 印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2日印制 (共印1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