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镜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张邦金、浙江镜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603执538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邦金与被执行人浙江镜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币7180.9元(其中案件执行标的金额7130.9元,执行费5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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