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璟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璟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司法确认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11民特12号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
申请人湖南璟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38号璟泰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与***、湖南璟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与***、湖南璟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16年1月27日经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同意由湖南璟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从未结工程款中直接支付***的工资人民币壹万元(¥10000),余款贰万元(¥20000)***同意于2016年6月15日之前支付给***。
二、湖南璟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同意于2016年2月7日之前从卢飞宏未结工程款中直接支付***的工资人民币壹万元(¥10000),若湖南璟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上述工资,***可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南璟泰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财物。
三、其他无争议。
四、本协议系当事人三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后,三方既不得反悔也不得相互追究其他任何责任,均以本协议为准。
履行方式:按协议履行(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圭塘支行,账号:6243)。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