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4民初2901号
原告:长春市超越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明德路268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张玉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隆,吉林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北大湖镇经济开发区24-12-10-115-1号。
法定代表人:周庆财。
原告长春市超越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长春市超越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超越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超越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长春市超越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吴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