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那伯年、吉林市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22民初102号
原告:***,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淑云,吉林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那伯年,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吉林市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北大湖镇经济开发区24-12-10-115-1。
法定代表人:周庆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辉,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那伯年、吉林市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47元,减半收取计1102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俞子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