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天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双鸭山市天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3民终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双鸭山市天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双胜村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虎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虎林市。
原审被告:虎林市虎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虎林市虎头镇。
法定代表人:毕臣,该镇镇长。
上诉人双鸭山市天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富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虎林市虎头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虎头镇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虎林市人民法院(2019)黑0381民初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虎林市人民法院(2019)黑0381民初3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虎林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双鸭山市天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