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6民初526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碧海舟腐蚀防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星火路11号B座307号(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01号院4号楼4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北京碧海舟腐蚀防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2018)京0106民初526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2018年6月15日,北京碧海舟腐蚀防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碧海舟腐蚀防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