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2执1138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港航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杨家泊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611645-9。
法定代表人:董明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国泰纸业(**曹妃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547275-0。
法定代表人:彭国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港航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泰纸业(**曹妃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曹民初字第24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海涛
代理审判员 刘连东
代理审判员 李万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东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