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迅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海马大河地毯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迅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97045号
原告:北京海马大河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清路7号院1号楼1单元21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应松。
被告:北京东方迅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马泉营村村北顺白路139号院1号楼139室。
法定代表人:王海堂。
原告北京海马大河地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迅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海马大河地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海马大河地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海马大河地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晓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