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凯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濠盈投资有限公司、从化国泰天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05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237号
原告:东莞市凯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余**,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祖奎,分别为广东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广东濠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从化国泰天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
法定代表人:胡玲,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金炳,广东建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凯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濠盈投资有限公司、从化国泰天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凯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凯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凯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31元,由原告东莞市凯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