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曲中法执恢字第00004号
申请执行人曲靖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云高民二终字13号,于2014年0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曲靖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云高民二终字13号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武韶岗、刘平生、尹世柱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 妍 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