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吉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83民初1165号
原告:***,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吉林省吉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1707号10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吉林省吉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7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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