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003执异152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区**镇马山路92号1**301室。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南路21号。
被执行人:文登市富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办米山路156号。
被执行人:江苏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州区平安大道西侧、洞庭湖路。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刘圩村十组10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文登市富成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鲁1003民初6724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2022)鲁1003执保1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文登市富成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恒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发的**公馆*室等房产,案外人***对本院执行标的**公馆1105室主张所有权,提出书面异议。
异议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案涉房产的查封。案外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一致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