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322执8657号
申请执行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85070277M,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72074.00元及利息、诉讼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扣划,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10255.1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车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应于2020年12月25日前申请续查封),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