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爱地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广东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民终26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爱地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85X。
法定代表人:陈安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征,广东同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军,广东雅商(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月,广东雅商(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兴中大厦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41。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加冰,广东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诗诗,广东厚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67Y。
法定代表人:陈有兴,镇长。
上诉人深圳爱地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地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港口镇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73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8号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爱地生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将案件发回重新审理。事实和理由: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就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深宝检刑诉[2019]1032号起诉书起诉的相关犯罪事实进行了审理,并于2020年2月22日作出(2019)粤0306刑初1375号刑事判决书,在刑事判决中最终查明刘洪文(即刘浩)所涉相关犯罪事实。而本案民事诉讼中爱地生公司诉求涉及的中山市港口镇“最后一公里”畅通工程与该案中认定的三个项目(珠海横琴防洪与珠海西区洪湾码头基础建设100万元、中山市********万元、惠东百建儿童服装批发城装修25万元)合计175万元诈骗金额无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中山市港口镇“最后一公里”畅通工程不予认定为诈骗犯罪涉及项目,应为经济纠纷,故一审法院以所诉中涉及的工程款项为犯罪所得与事实不符,应按法律规定,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
***、捷安公司未就本案发表答辩意见。
港口镇政府未就本案陈述意见。
爱地生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捷安公司支付爱地生公司工程款836968.2元及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19年9月30日为67328元(以836968.2元为基数,年利率4.75%计付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深宝检刑诉[2019]1032号起诉书查明,陈安平授权案外人刘洪文代表其经营的爱地生公司承接了珠海横琴防洪渠建设项目、珠海西区洪湾码头基础建设项目、中山市港口镇“最后一公里”修路项目(以下简称最后一公里项目)、惠东百建儿童服装批发城装修项目、中铁二十五局土石方项目等工程,其中,对于最后一公里项目,刘洪文则利用其作为合同签订方的身份便利,让实际发包方***将工程款转至其银行账户,后失联;检察机关认为刘洪文的上述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庭审中,爱地生公司认为刘洪文介绍涉案工程给其并代表其签订施工合同,再由其向刘洪文支付介绍费;***、捷安公司确认前述刑事起诉书中最后一公里项目包含涉案工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爱地生公司的起诉,一审法院裁定予以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爱地生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2842.96元(爱地生公司已预交),由一审法院退回;诉讼保全费5000元(爱地生公司已预交),由爱地生公司负担。
本院另查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2日作出(2019)粤0306刑初137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洪文不服上述刑事判决,已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本院认为,爱地生公司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刑初1375号刑事判决书,拟证明本案所涉最后一公里项目没有被认定为诈骗犯罪涉及项目,应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二审法院应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但根据爱地生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书显示,刘洪文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刑初1375号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该判决尚未生效。因此,本案所涉最后一公里项目是否为诈骗犯罪涉及项目尚无最终认定。爱地生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依法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爱地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官 琳
审判员 黎 妙
审判员 刘 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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