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23执2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
被执行人: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白浮图镇枣曹路150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7742526XP。
法定代表人:陈同会,董事长。
***与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成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723民初2598号民事调解书成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408473元。***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向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含逾期履行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等,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对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虽查询到部分财产,但均是轮候多次冻结,无法处置,其他未查询到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诉讼时已经查封了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绿化树,但不宜进行处置,***也表示暂不进行评估、拍卖。
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对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再次进行了查询,仍未查询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作出的(2020)鲁1723执265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限制高消费。于2020年3月24日向***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至今未能提供其他相应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将本案执行的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武县人民法院的(2019)鲁1723民初25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当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振良
审判员  王军生
审判员  侯福栋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