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开平市筑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703执85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开平市筑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区良园路35***豪庭(国泰康庭办公室)二层22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7886663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爱民路2号东兴大厦五楼101-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19428766XQ。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开平市筑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粵0703民初1827号、(2023)粤07民终2334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款项267888.93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关于拒不履行判决书、裁定的法律责任告知书等文件,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也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系统网络总对总查控向金融机构、公安部、工商总局、证券查询,经反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703执85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开平市筑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林  小  聪 审判员 莫  少  彬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能(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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