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3民初563号
原告:甘肃碧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清源镇***村中寨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359121351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渭源县,身份证号XXX。
原告甘肃碧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2023年3月24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丽
书 记 员 梁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