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奇台县泓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325执1481号
申请执行人:奇台县泓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天山路泓祥酒店**。
法定代表人:赵海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耀洁,新疆新蓝天(奇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中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榆树沟镇闽昌回民新村**(高新区希望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文虎,该公司副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奇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2325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42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20000元(逾期利息另行计算)。
财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十日内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查封(扣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期限: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三、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陈 实
二 O 二 O 年 六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徐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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