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222民初91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华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国英园**楼**10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00000223B。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被申请人:通许县润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行政路西段南侧桂花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317686127E。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职务。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华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通许县润鹏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20)豫0222民初91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通许县润鹏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7550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解除保全申请人***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华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通许县润鹏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755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翟国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景富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