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85872号之一
原告:典基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芦公路****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武汉软件新城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典基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典基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典基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典基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斌
审 判 员 张 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姚 瑶
书 记 员 姚 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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