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基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典基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某某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85872号之一 原告:典基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芦公路****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武汉软件新城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典基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典基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典基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典基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斌 审 判 员  张 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姚 瑶 书 记 员  姚 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